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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建物作勞工宿舍部分如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可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
要旨
二10建物作勞工宿舍部分如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可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其地上建物為樓房,部分樓層供作勞工宿舍使用,部分樓層供作其他用途使用時,准以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至於在同一樓層內或同一平房內,部分作勞工宿舍,部分作其他用途使用,如其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准依實際使用情形所占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否則應全部按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財政部81/02/18台財稅第810753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