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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建物作勞工宿舍部分如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可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二10建物作勞工宿舍部分如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可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其地上建物為樓房,部分樓層供作勞工宿舍使用,部分樓層供作其他用途使用時,准以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至於在同一樓層內或同一平房內,部分作勞工宿舍,部分作其他用途使用,如其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准依實際使用情形所占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否則應全部按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財政部81/02/18台財稅第810753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0建物作勞工宿舍部分如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可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2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