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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均得適用特別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3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均得適用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9/06/13台財稅第347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均得適用特別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6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