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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均得適用特別稅率
要旨
一3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均得適用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9/06/13台財稅第347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