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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工業區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要件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一7工業區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要件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主旨:工業區內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設置條件,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否免附工廠登記等相關證件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6年7月12日工(86)五字第024872號函復略以:「工業區內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之土地,因貨櫃運輸倉儲業非屬工廠,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如其確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之用途使用,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編者註:發證制度業已廢止,現制以有完成商業登記者即可),其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節,似無違土地稅法第18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宜予考量辦理。」本部同意該局上開意見。(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04352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7工業區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要件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