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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工業區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要件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要旨
一7工業區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要件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主旨:工業區內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設置條件,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否免附工廠登記等相關證件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6年7月12日工(86)五字第024872號函復略以:「工業區內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之土地,因貨櫃運輸倉儲業非屬工廠,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如其確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之用途使用,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編者註:發證制度業已廢止,現制以有完成商業登記者即可),其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節,似無違土地稅法第18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宜予考量辦理。」本部同意該局上開意見。(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04352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