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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在開發期間及出售前可享特別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一11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在開發期間及出售前可享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6年7月30日工(86)五字第024873號函復略以:「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在工業區開發者而言,應係指依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及依該計畫所定之開發期間及開發範圍。在開發期間及開發完成未出售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前,宜適用特別稅率。至稅捐機關查核之文件,以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使用計畫書圖為依據。」本部同意工業局上開意見。至於其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程序及起始期間,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財政部86/08/14台財稅第8604803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1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在開發期間及出售前可享特別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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