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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在開發期間及出售前可享特別稅率
要旨
一11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在開發期間及出售前可享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6年7月30日工(86)五字第024873號函復略以:「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在工業區開發者而言,應係指依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及依該計畫所定之開發期間及開發範圍。在開發期間及開發完成未出售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前,宜適用特別稅率。至稅捐機關查核之文件,以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使用計畫書圖為依據。」本部同意工業局上開意見。至於其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程序及起始期間,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財政部86/08/14台財稅第8604803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