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原領有工廠登記證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被註銷如使用情形未變更仍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未變更
要旨
一15原領有工廠登記證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被註銷如使用情形未變更仍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未變更
函釋全文
一、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汽車修理廠及其他工廠,其用地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論其土地坐落於工業區(用地)內或工業區(用地)外,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條)及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編者註:所揭條文已於99年6月2日全文修正,修正後條文已無公告註銷之規定)後,在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二、位於工業區(用地)外,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其用地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雖屬該法第2條及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但因廠房或廠地未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未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標準,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財政部94/10/20台財稅字第094045771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