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9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
要旨
一19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
函釋全文
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予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將其管理及得處分之土地作工廠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惟該土地信託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其仍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98/05/20台財稅字第098000875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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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