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觀光工廠用地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釋疑
要旨
一21觀光工廠用地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觀光工廠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乙案。說明:二、(一)土地稅法第10條第2項前段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立法意旨係為減輕工業經營者之成本,以獎勵工業發展。(三)另按「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工廠兼營觀光服務,在不妨礙工廠生產及公共安全下得設置相關設施(如標示導覽設施、解說設施及產業文物……等)。是利用原有廠房及附屬設施,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與一般商業使用並無不同,該供作觀光服務部分之土地,已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自不符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有關工廠以部分廠房兼營觀光服務,所涉地價稅之課徵,應由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財政部103/11/06台財稅字第10300656220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