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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依法設置供公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要旨
二1依法設置供公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行政院83/01/24台83財02655號函、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00427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