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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前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者至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二2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前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者至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依停車場法(編者註: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行政院100/06/08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財政部100/06/09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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