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100年6月8日以後申請者不適用特別稅率
要旨
二3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100年6月8日以後申請者不適用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二、依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規定,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是納稅義務人倘於100年6月8日以後始向稽徵機關申請者,是類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自無法據得准其所請。三、至前開行政院100年6月8日函發布前(即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於原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期間內,如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公共停車場使用,縱經營者變更等由重新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其地價稅仍應適用特別稅率至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財政部100/12/05台財稅字第10000348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