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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二10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編者註:現行條文內容已修正)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5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0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二10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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