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要旨
二10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編者註:現行條文內容已修正)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5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