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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高壓線下之土地因建築高度受限於使用情形未變下准繼續按公設保留地稅率課徵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5高壓線下之土地因建築高度受限於使用情形未變下准繼續按公設保留地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高壓線下原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建築高度受限制,於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下,准繼續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100/01/31台財稅字第099004964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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