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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田地目土地供作蘭花保溫房仍屬作農業使用應課田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2田地目土地供作蘭花保溫房仍屬作農業使用應課田賦

函釋全文

「田」地目(編者註:106年1月1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土地,供作蘭花保溫(玻璃房)使用。地面舖有水泥,蘭花懸空種植,既經貴省農林廳函復略以:「蘭花屬園藝作物之一種,因此本案土地應屬農業使用」,應准予課徵田賦。(財政部72/04/22台財稅第327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田地目土地供作蘭花保溫房仍屬作農業使用應課田賦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2田地目土地供作蘭花保溫房仍屬作農業使用應課田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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