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田地目土地供作蘭花保溫房仍屬作農業使用應課田賦
要旨
2田地目土地供作蘭花保溫房仍屬作農業使用應課田賦
函釋全文
「田」地目(編者註:106年1月1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土地,供作蘭花保溫(玻璃房)使用。地面舖有水泥,蘭花懸空種植,既經貴省農林廳函復略以:「蘭花屬園藝作物之一種,因此本案土地應屬農業使用」,應准予課徵田賦。(財政部72/04/22台財稅第327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