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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要旨
4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主旨: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閒置未作農業使用,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仍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是上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財政部90/02/12台財稅第09004508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