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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4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主旨: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閒置未作農業使用,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仍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是上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財政部90/02/12台財稅第09004508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4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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