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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使用類別之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課徵田賦
要旨
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使用類別之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主旨:水泥公司所有土地,係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之非都市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自申請當期起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1年7月10日台(81)內地字第8185036號函略以:「查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至本條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之土地』。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是以山坡地範圍內土地凡經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現作農業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依照上開規定,課徵田賦。」(財政部81/07/29台財稅第8102980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