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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使用類別之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課徵田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使用類別之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主旨:水泥公司所有土地,係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之非都市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自申請當期起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1年7月10日台(81)內地字第8185036號函略以:「查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至本條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之土地』。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是以山坡地範圍內土地凡經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現作農業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依照上開規定,課徵田賦。」(財政部81/07/29台財稅第8102980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使用類別之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課徵田賦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使用類別之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課徵田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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