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發布細部計畫在重劃前未准核發建照者尚不屬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地區
要旨
已發布細部計畫在重劃前未准核發建照者尚不屬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地區
函釋全文
主旨:都市計畫說明書內附帶「本計畫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規定,在未辦理市地重劃前,是否屬「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地區,而得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辦理乙案。說明:二、案經函准財政部85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50063168號函略以:「本案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其都市計畫如有『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本計畫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附帶規定,依貴部營建署84年12月1日84年營署都市第22179號函說明二所敘略以,附帶規定並不具限制建築之法律效力,其於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前,如有地主申請建照,則除有法律之原因外,主管機關不得任意拒絕。是以,本案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似不宜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地區。」,本部同意上揭財政部意見。(財政部85/04/08台財稅第850178747號函、內政部85/03/25台內地字第85027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