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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
要旨
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
函釋全文
原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如經查明其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准自申請之當年起改課田賦。(財政部89/07/15台財稅第0890454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