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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

函釋全文

原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如經查明其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准自申請之當年起改課田賦。(財政部89/07/15台財稅第0890454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