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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

函釋全文

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財政部99/01/21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發布,要旨: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