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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仍准課徵田賦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仍准課徵田賦之條件

函釋全文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仍准課徵田賦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仍准課徵田賦之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