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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塗銷並回復共有權登記無需辦理申報核課土增稅
要旨
一6塗銷並回復共有權登記無需辦理申報核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共有權存在,及該土地共有權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共有權登記。經查該「回復共有權登記」係回復其原狀所為之一種登記,當事人間尚無土地所有權移轉,無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及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05/29台財稅第343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