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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土地移轉後判決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土增稅應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一8土地移轉後判決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土增稅應退還

函釋全文

一、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二、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者,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6/04台財稅字第091045306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8土地移轉後判決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土增稅應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8土地移轉後判決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土增稅應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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