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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依建築法調整地形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就價值減少部分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一15依建築法調整地形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就價值減少部分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依建築法第44條或第45條第1項規定調整地形者,調整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案件,就其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86年2月5日台(86)內地字第8601366號函復:「本案本部同意案附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函說明二之意見略以:依建築法第44條或第45條第1項規定調整地形者,係相鄰2筆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雙方為求達到符合准予建築最小面積之寬度與深度,協議調整地形,因其並非土地整筆交換,其性質與先將2筆土地合併後,按協議調整之地形分割,再辦理共有物分割之情形較為相近,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案件,就其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部贊同上揭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6/02/24台財稅第8600787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5依建築法調整地形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就價值減少部分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