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9內政部9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不適用於法院裁判分割登記
要旨
一19內政部9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不適用於法院裁判分割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本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得否適用於法院裁判分割登記。說明:二、本部旨揭函所示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係本部為齊一登記機關審查協議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標準,於92年5月21日邀集司法院民事廳(請假)、法務部(請假)、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開會研商,及參據司法院秘書長92年6月20日(92)秘台廳民二字第14968號函、法務部92年6月24日法律字第0920024636號函見解所為之規定,尚不適用於法院裁判分割之登記。又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所稱「效力發生時」,於裁判分割,係指在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是,倘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共有人自該形成判決確定時起,即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地政機關自當配合辦理登記。(內政部102/04/11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29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