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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4以信託返還為原因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仍應核課土增稅
要旨
一24以信託返還為原因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仍應核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君等2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以信託返還為原因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參照本部72年8月17日台財稅第35793號函釋,仍應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編者註:本函僅適用於信託法公布以前之案件)(財政部82/08/20台財稅第8203582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4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