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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5以買賣登記取得土地終止信託時依判決移轉予原委託人仍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一25以買賣登記取得土地終止信託時依判決移轉予原委託人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85年1月26日制定公布之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依上開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者,其權利變更登記原因既為「信託」,與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本案○君於62年間,以買賣為權利變更原因登記取得土地,嗣經△君於84年10月9日終止信託關係,並依法院確定判決於86年8月18日以「判決移轉」為權利變更登記原因,移轉該土地所有權與△君,核其情形仍屬土地所有權移轉方式之一,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7/04/14台財稅第8719389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5以買賣登記取得土地終止信託時依判決移轉予原委託人仍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4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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