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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8公司經命令解散另以同名申請設立登記並將土地移轉予後公司仍應依法課稅
要旨
一28公司經命令解散另以同名申請設立登記並將土地移轉予後公司仍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設立登記並取得土地,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又以同公司名稱申請設立登記,並經配賦與前公司不同之公司統一編號,其原公司取得之土地,欲變更登記為同名之後公司,因屬兩個不同營業主體間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8/10/21台財稅第8807437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