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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4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增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34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增稅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依「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財政部112/10/16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4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增稅相關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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