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4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增稅相關規定
要旨
一34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增稅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依「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財政部112/10/16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