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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縣商業會土地配合政令移轉至市商業會之更名登記不課土增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二8縣商業會土地配合政令移轉至市商業會之更名登記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縣商業會因○市升格改制,其屬○市之會員,依規定另行組織○市商業會,原有土地經協議由雙方共同各持有二分之一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而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93年9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701561號函:「按更名登記係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或管理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更名所為之登記;有關本案乃緣於民國71年7月1日○市升格改制為省轄市,○市商業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依『臺灣省新竹、嘉義兩市改制後原有縣轄人民團體調整要點』第2點及第6點規定與商業團體法第12條(編者註:條文內容已修正)、第55條及第62條規定,由原屬○縣商業會所屬○市會員強制重行組織之團體,其原有財產並由雙方依前開要點共同協商決定,爰就本案土地而言,實係源自同一權利主體,建請參照貴部79年3月20日台財稅第790041852號函及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80511號函釋予以免稅,俾利維持商業團體之正常運作……。」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惟上揭本部函所稱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實質意義應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該等土地如再行移轉時,仍應以○縣商業會取得該等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財政部93/10/07台財稅字第09300500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8縣商業會土地配合政令移轉至市商業會之更名登記不課土增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