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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祭祀公業解散土地依原始規約比例登記為各派下員個別所有者不課土增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二11祭祀公業解散土地依原始規約比例登記為各派下員個別所有者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祭祀公業之管理規則訂有解散後各房分所有及持分比例者,其解散後據以將其祀產登記為派下子孫個別所有,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部(68)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有關祭祀公業解散後,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應以均分為原則,倘未依均分原則分割,應向取得土地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理原則,係根據邀集貴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所釋示。又前述均分原則,係以各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應有權利,無從就該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規約予以認定時,始予適用。倘可由祭祀公業所由規定規約予以認定,自可依其規約之規定登記為其個別所有,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仍依本部前揭函釋處理原則辦理。(財政部82/05/05台財稅第8207506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1祭祀公業解散土地依原始規約比例登記為各派下員個別所有者不課土增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5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