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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依各房均分取得土地分別共有者不課土增稅
要旨
二12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依各房均分取得土地分別共有者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同意按各人應繼分(按各房均分原則)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取得祀產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請依本部82年5月5日台財稅第820750683號函辦理。(財政部83/08/01台財稅第8303642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