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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祭祀公業解散土地登記為僅餘之派下員1人所有不課土增稅
要旨
二14祭祀公業解散土地登記為僅餘之派下員1人所有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解散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派下員僅1人,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該派下員所有,尚無土地所有權移轉情事,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4/09台財稅第8618923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