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1補充釋明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二21補充釋明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

函釋全文

主旨:本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中所稱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包括未經移轉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在內。說明:二、查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釋示之會商結論,旨在解決實際係以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宗祠等團體出資取得,並確為該團體所使用之不動產,因故未能逕以該團體為所有權人辦理移轉登記,而暫以與該團體有關係之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嗣為遵照政府規定欲將該不動產辦理登記為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有時,其稅負之困擾,如未辦妥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仍屬原業主所有,應不能認為已由該團體所取得。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以不動產移轉與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宗祠等團體者,尚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準此,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自不包括在前揭釋函規定範圍以內。(財政部71/02/22台財稅第311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1補充釋明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二21補充釋明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