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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三3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函釋全文

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財政部68/07/23台財稅第350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3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7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三3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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