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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要旨
三3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函釋全文
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財政部68/07/23台財稅第350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