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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土增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三6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土增稅

函釋全文

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否逕辦協議分割為各別所有,及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案,請依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84/05/10台財稅第840243281號函)附件:內政部84年4月28日台(84)內地字第8474679號函會議結論:日據時期遺產繼承案件,依「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規定得申請更正登記,亦得以繼承登記案件辦理,如繼承人欲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得以分割繼承協議書逕辦協議分割繼承登記,並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其登記原因以「分割繼承」為之。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6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土增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三6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土增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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