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0公私共有土地分割政府無償取得價值增加部分免徵土增稅
要旨
三10公私共有土地分割政府無償取得價值增加部分免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與私人共有之省有土地,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分割後共有人臺灣省取得之土地價值,如較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增加,且屬無補償者,就其無償取得價值增加部分,應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有關各級政府受贈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7/10/01台財稅第8719678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