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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章程記載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視為符合免稅要件
要旨
2章程記載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視為符合免稅要件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記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一案,業經奉行政院核示同意照內政部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結論辦理。該結論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就土地而言,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故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財政部80/05/22台財稅第8001619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