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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章程記載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視為符合免稅要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2章程記載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視為符合免稅要件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記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一案,業經奉行政院核示同意照內政部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結論辦理。該結論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就土地而言,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故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財政部80/05/22台財稅第8001619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章程記載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視為符合免稅要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2章程記載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視為符合免稅要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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