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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受贈人章程記載解散時財產贈與地方自治團體或慈善團體不予免徵土增稅
要旨
5受贈人章程記載解散時財產贈與地方自治團體或慈善團體不予免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捐贈土地與財團法人○兒童福利基金會,受贈人章程記載:「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全部捐贈地方自治團體或性質類似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團體」,核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不符,無該條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5/08台財稅第8602423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