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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
要旨
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煤礦業社會福利基金會受贈土地,既經查明原始即供礦工醫院使用,迄今並未變更其用途,是其自始未供受贈之該社會福利基金會使用,至為明顯,又准內政部90年4月26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38號函復,該礦工醫院所從事之醫療事業,非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至於上開內政部函述「難謂該會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或有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之情事」係屬有無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追補處罰規定之適用問題,與本案得否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無涉。(財政部90/09/12台財稅字第0900454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