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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煤礦業社會福利基金會受贈土地,既經查明原始即供礦工醫院使用,迄今並未變更其用途,是其自始未供受贈之該社會福利基金會使用,至為明顯,又准內政部90年4月26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38號函復,該礦工醫院所從事之醫療事業,非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至於上開內政部函述「難謂該會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或有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之情事」係屬有無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追補處罰規定之適用問題,與本案得否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無涉。(財政部90/09/12台財稅字第0900454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基金會受贈土地供礦工醫院使用者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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