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團法人附設社會福利機構於籌設期間受贈土地徵免土增稅釋疑
要旨
財團法人附設社會福利機構於籌設期間受贈土地徵免土增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會受贈土地,供其附設○園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該園現仍籌設中,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財團法人○會接受○君捐贈○縣等土地,倘經查明該土地確係提供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且該受贈財團法人附設之○園係經○縣政府同意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籌設興辦,屬籌設中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機構,自籌設至設立完竣及日後營運,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惟嗣如未依原許可事項辦理時,則應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賦稅署103/09/19臺稅財產字第10304211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