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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因訴之追加而持法院和解筆錄申報之移轉現值以追加起訴日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二4因訴之追加而持法院和解筆錄申報之移轉現值以追加起訴日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權利人○君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君所有土地移轉現值乙案,應以81年7月27日追加△君為原告之日為起訴日。說明: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是訴之追加為新訴。為訴之追加者,如係以訴狀為之,其所追加之新訴,以提出訴狀於法院時為起訴,如係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則以言詞陳述時為起訴。是以,本案原告×君於81年6月17日向法院遞起訴狀,並於8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時追加△君為原告,如係合法之訴之追加,其起訴日應為81年7月27日。(財政部82/01/09台財稅第8214754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因訴之追加而持法院和解筆錄申報之移轉現值以追加起訴日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1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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