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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土地所有權人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和解應於繼承登記後移轉第三人其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要旨
二11土地所有權人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和解應於繼承登記後移轉第三人其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函釋全文
義務人於訴訟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經法院和解,依和解筆錄記載,應由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後移轉土地予○君,現○君持憑法院和解筆錄單獨提出土地現值申報,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義務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9/08/15台財稅第08904549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