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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於協議分割登記前共有土地部分被法院拍賣其土增稅之核課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三2於協議分割登記前共有土地部分被法院拍賣其土增稅之核課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君持法院調解書單獨申報共有物分割移轉現值,在辦理登記前其中某共有人之土地被法院拍賣,應以法院拍定之權利範圍核課土地增值稅。至原申報之共有物分割案,應通知當事人限期撤銷或由稽徵機關逕予註銷。說明:二、「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58台上1502號判例)。本案雖經法院調解成立分割共有物,然未經辦妥分割登記,所有權尚未移轉;共有人之一△君原持有土地另案被法院拍賣,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已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故應以法院拍賣之權利範圍,即土地登記簿登記者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7/12/29台財稅第7704178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於協議分割登記前共有土地部分被法院拍賣其土增稅之核課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