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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拍賣土地應徵稅額確定日期之認定
要旨
三5拍賣土地應徵稅額確定日期之認定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之土地,其應徵之土地增值稅,依「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7條(編者註:現為「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7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價款內,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另依同辦法第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聯發給欠稅費人(即原業主)。準此,法院拍賣之土地,如執行法院已完成債權分配,應徵之土地增值稅並已繳庫,繳納收據於發給納稅義務人後,如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該應徵稅額始為確定。(財政部86/12/27台財稅第8619324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