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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土地移轉登記前後公告現值更正者其土增稅應否重核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四1土地移轉登記前後公告現值更正者其土增稅應否重核釋疑

函釋全文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登記前,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稽徵機關應依據更正後現值重核土地增值稅。二、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登記後,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基於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之土地現值,應具有公信力,對於政府及人民均應受其拘束,故依據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其已核課確定之土地增值稅,應不再退補。惟當事人如申請更正,因公告現值更正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為顧及雙方權益起見,參照土地稅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稽徵機關始得據以辦理退補稅。(財政部85/02/27台財稅第8510643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土地移轉登記前後公告現值更正者其土增稅應否重核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發布,要旨:四1土地移轉登記前後公告現值更正者其土增稅應否重核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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