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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於稅法修正生效前訂約或判決確定移轉案件生效後申報其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四4於稅法修正生效前訂約或判決確定移轉案件生效後申報其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之前訂約或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案件,於生效日之後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原則上適用申報時之稅法規定,惟如於訂約或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而申報時之法律規定較為不利者,應准其適用較有利之舊法規定辦理。至法院判決屬形成判決者,應適用判決確定時之稅法規定。(財政部90/05/21台財稅字第09004518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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