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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5協議價購案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四5協議價購案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函釋全文

當事人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與訂立契約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不同,其申報移轉現值究應以何者為準一節,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經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政府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稱「購買日」係指買賣契約訂立之日而言。本案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應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93/09/01台財稅字第09304757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5協議價購案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四5協議價購案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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