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8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標售之土地其土增稅之申報方式及審核標準
要旨
四8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標售之土地其土增稅之申報方式及審核標準
函釋全文
一、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得由該局(編者註:該署)函請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二、前述標售土地於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97/03/06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