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贈與取得土地併計遺產稅後地政機關得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
要旨
一9贈與取得土地併計遺產稅後地政機關得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土地贈與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土地買賣,經依法核課贈與稅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地政機關得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財政部102/05/09台財稅字第102005351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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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