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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贈與取得土地併計遺產稅後地政機關得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一9贈與取得土地併計遺產稅後地政機關得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土地贈與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土地買賣,經依法核課贈與稅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地政機關得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財政部102/05/09台財稅字第102005351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9贈與取得土地併計遺產稅後地政機關得依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釐正前次移轉現值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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