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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並買回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一27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並買回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君所有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再買回與分割後之另一筆土地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以地政機關合併改算地價後之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說明:二、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亦適用於稅法。本案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分割、買賣、合併、移轉土地行為確屬虛偽,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2/07/17台財稅字第09204542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