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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2繼承土地後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一32繼承土地後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土地後發生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繼承人嗣後再移轉該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及參酌財政部96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640號令釋規定,如經查明係因重測前界址重疊或經土地登記機關確認登記錯誤者,得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單價及重測後土地面積為準。(財政部賦稅署99/12/29台稅三發字第09904132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2繼承土地後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