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2繼承土地後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一32繼承土地後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土地後發生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繼承人嗣後再移轉該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及參酌財政部96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640號令釋規定,如經查明係因重測前界址重疊或經土地登記機關確認登記錯誤者,得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單價及重測後土地面積為準。(財政部賦稅署99/12/29台稅三發字第09904132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